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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0-00599 生成日期 2010-05-01 公开日期 2010-05-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电子政务 关键词 统计,通知,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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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监察局文件

锡监发[2010]1

 

关于印发《无锡市电子监察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市各委办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现将《无锡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无锡市监察局

                              2010年4月7

 

 

 

 

无锡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事项查看、异常纠错、统计分析,处理涉及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投诉,根据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第三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市级机关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使用市统一建设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或自建本单位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

(二)自建系统的单位应及时将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数据推送到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

(三)电子监察职能原则上由纪检监察组织承担,无纪检监察组织的应确定处室及工作人员;

(四)相关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等变化改变业务流程及相关内容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经有权机关审核后变更。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一)接受省监察厅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市级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市级机关及市(县)区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级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三)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四)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地区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本地区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市(县)区级机关及镇(街道)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级机关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没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并在年度全市机关作风效能社会评议中进行扣分。

第九条  市级机关和市(县)区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没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市监察局督办信息的,给予通报并纳入市监察局对其纪检监察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五)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子监察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无锡市监察局办公室             201047印发

                                                               共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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