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3-00418 | 生成日期 | 2013-06-05 | 公开日期 | 2013-06-05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调整,收费,行政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
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三、甘肃省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
四、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江西、新疆、广东、贵州省(区),要抓紧研究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