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3-00407 | 生成日期 | 2013-09-12 | 公开日期 | 2013-09-12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价格,收费,行政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一、船舶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55号令)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通事故调解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1993年1号令)第三十条“凡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费率缴纳调解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按当事人责任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但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调解而调解不成的,由申请方承担。”
2、苏价费联(92)24号《关于制定我省部分港监、船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 交通部门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四、证书工本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船员特殊培训合格发证
法律依据:
《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34号令)第六十条“船舶申请考试发证、换证、验证、补发证书,均应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缴纳费用。”
五、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七条第二款“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3、苏价费联(92)24号《关于制定我省部分港监、船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七)交通部门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六、船员法定培训考试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法律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2〕第24号《关于制定我省部分港监、船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1993年3号令)第十六条“申请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6)已按国家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船舶港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