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855/2006-00024 | 生成日期 | 2006-04-13 | 公开日期 | 2013-07-16 |
文件编号 | 澄价发〔2006〕3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物价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物价 | 关键词 | 市场秩序,物价,调控,建设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澄价发〔2006〕39号
关于对商品房开发项目
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的通知
市城乡给排水公司,各镇自来水企业:
为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差异悬殊问题,建立合理负担机制,加快城乡管网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对象:全市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的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
二、收费标准:城市规划区按商品房建筑面积28元/m2计收,乡镇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元/m2、不高于25元/m2计收。(使用远程电子抄表系统的加收2元/m2),按此标准收取管网建设费后,各自来水供应企业负责分户水表以上(含水表)的所有管网工程的建设,不得再收取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接水费等其他费用,取消对住宅房收取的自来水增容费,非住宅房水增费仍按规定另行收取。原澄价发〔2000〕107号文件相应废止。
三、商品房开发单位所缴的自来水管网建设费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在“公共设施配套费”中核算。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凡5月1日前已办理施工手续,但未结算的也按本通知执行。
江 阴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抄:市建设局、临港新城经济发展局、市价格检查局、各镇物价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