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2-00826 | 生成日期 | 2012-12-25 | 公开日期 | 2012-12-28 |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2〕18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告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关键词 | 污染,燃料,通告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澄政发〔2012〕189号
市政府关于划定江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江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江阴市下列区域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芙蓉大道,西至西外环路,北至长江。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情况,适时对江阴市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所有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实施改造前,在用的锅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禁燃时限:
到2013年底,全部达到禁燃区管理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本通告由澄江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夏港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1.在禁燃区内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由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批准建设。
2.发改部门负责清洁能源推进,淘汰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式燃煤(油)小锅炉。
3.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4.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查处。
5.质监部门对新增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锅炉将不予登记、年检,对逾期未达到本通告限期要求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改造,改造前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质监部门。
6.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流动餐饮摊点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2年12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