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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2-00826 生成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2-12-28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12〕18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污染,燃料,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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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划定江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澄政发〔2012189

 

市政府关于划定江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江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江阴市下列区域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芙蓉大道,西至西外环路,北至长江。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情况,适时对江阴市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克)。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所有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实施改造前,在用的锅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禁燃时限:

2013年底,全部达到禁燃区管理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本通告由澄江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夏港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1.在禁燃区内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由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批准建设。

2.发改部门负责清洁能源推进,淘汰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式燃煤(油)小锅炉。

3.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4.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查处。

5.质监部门对新增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锅炉将不予登记、年检,对逾期未达到本通告限期要求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改造,改造前必须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质监部门。

6.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流动餐饮摊点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1225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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