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2-00109 | 生成日期 | 2012-09-28 | 公开日期 | 2012-09-28 |
文件编号 | 澄民防字〔2012〕3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应急管理 | 关键词 | 规定,行政,机关,国防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专用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澄民防字[2012] 1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为确保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对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参照《关于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专用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确保人防工程能及时转换实施。
二、缓装(购)设备[仅适应于甲类(核6、常6)、乙类(常6)人防工程]
对政府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部分设备到位确有困难的,可缓装或缓购。具体设备如下:
1.滤毒罐可暂时不购置到位。
2.电站部分:发电机组平时不安装,排烟、排风和进风管道不安装。
3.封堵材料不到位。
三、手续办理
对政府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缓装或缓购设备从严掌握,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后,方可实施。
江阴市民防局
2012年9月27日
主题词: 人防 工程 竣工验收 补充规定
江阴市民防局 2012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