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2-00503 | 生成日期 | 2012-08-27 | 公开日期 | 2012-09-04 |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12〕13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医疗,保险,事业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澄政发〔2012〕134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机关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全额,以及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60%确定;事业单位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全额,以及绩效工资总量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6%调整为32%,其中单位承担比例由22%调至26%,个人承担比例由4%调至6%。
2.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由5%降至2.5%,下个医保年度起取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对个人账户的补贴。
三、相关规定
1.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保 调整 基数 比例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市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