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962/2012-00021 | 生成日期 | 2012-03-08 | 公开日期 | 2012-03-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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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澄安监〔2012〕19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临港新城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2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2012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贯彻国务院40号文件,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深化重点领域(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遏制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强化目标考核,着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职业健康目标考核体系。根据职能调整和工作重点,今年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管人员配备情况;重点领域(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木制家具制造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运作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法定培训落实情况等。
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企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1、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锡政发[2011]228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抓住契机,加大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的力度,按要求完成人员到位,全面建成市、乡镇(街道)、村三级监管网络。同时配备好现场监督检查的相关防护用品,调查取证的快速检测器材和装备,为依法实施职业健康监管提供保障。
2、全面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以及基层、广大企业和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努力营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告知活动。向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发放“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告知书”,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告知企业,帮助企业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义务,自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学习培训。突出搞好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的专题培训。积极推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法定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考核,实现持证上岗。年内完成全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直管企业和重点领域(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3、持续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2012年将以高毒、粉尘为重点,推进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英砂加工、危化品生产、涉铅生产、皮革箱包、人革生产、船舶修造、电镀加工、油漆涂装等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和申报数据更新,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年底,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达98%,专项整治企业申报率达100%,确保年底职业危害申报企业入库数达到1000家。
4、严格源头控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精神,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督促指导木制家具制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一批试点企业,抓紧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抓紧防尘排毒设施改造,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力争第一季度完成试点企业发证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许可扩面工作,尽快开展其他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发放相关工作。要通过宣传发动和指导,做到整改到位一批、审查发放一批,力争2012年底前全市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全面展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工作。
6、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1〕5号)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强化专项整治,抓住重点领域
1、开展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英砂加工、涉铅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回头看”。在2011年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英砂加工、涉铅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今年,对全市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英砂加工、涉铅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补课”,突出纠正专项整治中存在的整治工作不深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开展重点领域(行业)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针对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病率高、易发生群体事件重点行业的具体实际,2012年在使用三氯乙烯、正已烷等第一、二类有机溶剂的电子类企业、使用液氯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省、市工作部署,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重点领域(行业)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危害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整治效果。
四、强化监督执法,加大隐患整改
1、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监部门监管职责的新要求,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要根据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现状,采取分级、分类的办法,突出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同时,要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台帐,不断规范和强化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加大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要把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英砂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化工生产、水泥、涉铅生产、船舶修造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作为行政执法的重点,把查处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不落实、未依法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不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等制度不落实作为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采取日常执法、专项执法、重点执法、定期执法的方式方法,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职业病危害相关信访举报事项,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五、强化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加强专家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职业健康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二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确保技术服务机构高质量、高水平的开展服务。
2、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以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信委、港口局、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江阴市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来推动江阴市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好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建立信息共享和重大问题定期沟通磋商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加强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职业危害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将职业病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机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逐步建立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告知书
附: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告知书
(详见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