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2-00788 | 生成日期 | 2012-02-06 | 公开日期 | 2012-02-29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12〕2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保密工作 | 关键词 | 制度,通知,政府信息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澄政办发〔2012〕21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有关单位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市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职能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方能公开。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能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核”,是指各有关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市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