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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820/2011-00021 生成日期 2011-05-26 公开日期 2011-05-26
文件编号 澄统发[2011]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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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江阴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江阴市乡镇、

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统计站,开发区、临港新城、开发区靖江园区经发局计统科

为加强各地区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本局特制定《江阴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要求各地区遵照执行。江阴市统计局将于2011年底按验收表要求通过检查评分的方式对各地区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验收并予以公布。乡镇统计机构总分设定为100分,95分及以上为优秀,9490分为良好,89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单位在今后三年内可免于规范化检查,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在次年接受“回头看”检查。 

现将《江阴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阴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确保全市统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一、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主要职责

1.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是指乡镇、街道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任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业务上受市统计局领导为主。

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统计资料,对基层统计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3.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制度、有配套的办公设施,统计机构业务经费要列入乡镇(街道)级财政预算,以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统计主管领导人及主要职责

4.统计主管领导人是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

5.统计主管领导人负责监督本地区统计机构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6.统计主管领导人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其他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保证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7.统计主管领导人应保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8.统计主管领导人应要求有关部门,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正常的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现代化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

三、统计人员及主要职责

9.统计人员是指在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包括综合统计、工业统计、农业统计、能源统计、投资统计、三产统计等专、兼职统计人员。

10.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规定,在单位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11.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并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行政区域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12.统计人员应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统计信息、上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13.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应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14.统计人员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义务。

四、统计报表及资料使用

15.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按《统计法》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16.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报表报出后,如自行发现差错或由上级统计机构审核后发现差错,应立即进行更正,如在当月来不及更正,应在下月上报报表时予以说明,并上报正确数。

17.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应与经过上级评估的或报上级统计机构的相一致。如果因统计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等造成的不一致,应向上级统计机构作书面说明。

五、统计台账制度

18.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统计台账是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根据统计管理需求,进一步加工整理的一种汇总和积累资料的账册,是本地区的统计基础资料。统计台账应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根据现行专业统计制度,应设置所有统计专业的台账。同时将台账制度布置到基层统计单位。

19.统计台账登录要及时规范。统计台账按时登录,时间记录要连贯不间断;台账要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要一致,账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20.台账管理要符合规定。统计台账应由综合统计人员或各专业统计人员设置,各种台账要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列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21.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整理编印全镇(街道)年度统计年鉴,定期提供本乡镇(街道)各项经济社会统计资料。

六、统计检查制度

2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23.统计工作检查的范围:各单位《统计法》贯彻落实、统计人员设置、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及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等情况。

2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范围:统计方法制度的执行情况,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统计台账等情况。

25.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1)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码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制度规定;(2)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和报表规定;(3)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4) 同一指标在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中是否一致;(5)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资料、数据是否衔接;(6)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7)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8)统计台账登录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6.对本行政区域的汇总、综合统计数据进行评估检查。

     七、统计信息化、法制化建设及其他工作

27.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其它工作保障设备。统计人员应熟悉掌握上述设备的操作技术,使用上述设备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上报等工作。

28.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依法接受上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随意自行修改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

    29.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积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活动。

    30.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设置统计资料档案室或档案柜。有关统计核算的全部原始资料、计算表、统计台账、基层单位和部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等(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归档、保密、交接等管理制度。

附:《江阴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规范化建设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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