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1233/2010-00029 | 生成日期 | 2010-01-05 | 公开日期 | 2010-12-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
| 主题(一级) | 主题(二级) | 关键词 |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考察。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酝酿。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