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08-00505 | 生成日期 | 2008-01-15 | 公开日期 | 2010-11-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机关事务 | 关键词 | 公文,行政,工作制度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体现。各乡镇、各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正常的班干部考核,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占一定的比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一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市人民政府从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新闻单位、企业代表和农民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各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和评议。
2、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将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给监督评议员,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前,将本年度被考核单位在网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4、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忧资格。
3、行政机关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行政机关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