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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1145/2010-00030 生成日期 2010-06-29 公开日期 2010-09-20
文件编号 青政发〔2010〕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青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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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政发〔201022

 

关于印发《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村,镇集体资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密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镇政府决定建立了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 1.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青阳镇人民政府

                   0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镇政府决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规范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镇长担任,成员由总工会、工业、安监、文化中心、三产、教育、建管所、文体卫生、司法所、社保所、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消防中队、交管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镇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镇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主任由安监所所长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消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应报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联席会议成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镇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

()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镇消防工作;

()定期分析、通报全镇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制定全镇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提请镇政府与各部门、各单位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负责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报镇政府;

()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镇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有:

()联系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

()检查、了解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镇政府、镇消防联席会议消防工作部署情况,并向消防联席会议报告;

()定期汇总全镇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承办消防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承办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条  镇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消防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镇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消防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阳镇消防联席会议

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深入推进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充分发挥区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镇消防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就镇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工业

1.督促指导企业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组织、协调帮助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2.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规划之中,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教育办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公安派出所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建管所

1.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镇交管所

1.督促指导全镇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设施和道路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文化中心

1.督促指导全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3.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4.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七、卫生办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疗卫生单位评定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八、安监所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4.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5.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制度;

6.组织、协调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工商分局

1.督促指导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3.依法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十、消防中队

1.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结合全镇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3.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4.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镇司法办

1、负责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

2、负责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十二、工会

负责对全镇消防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十三、社保所

1、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2、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参与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十四、综治办

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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