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0-00119 | 生成日期 | 2009-06-30 | 公开日期 | 2010-05-20 |
| 文件编号 | [2009]6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防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
| 主题(一级) | 主题(二级) | 关键词 |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为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锡政发〔2008〕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范围
在本市城市规划用地范围以及各镇(街道)规划的集镇规划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商贸园区范围内建设民用建筑时,均应当按照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但建设生产车间、实验车间、生产附属仓库等除外。
二、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租赁管理
(一)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1、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2、建设单位实际出资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享有收益权,可以自用或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租期届满可续租。
3、建设成本计入房屋销售成本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全体业主享有收益权,由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管理并可出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租期届满可续租。
4、对已出租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为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
(二)人防工程租赁管理规定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必须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租赁合同应当采用市人防办统一印制的合同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应到市人防办备案。使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租方须与市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承租方发生变化时,必须到人防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凡经市人防办登记备案的单建式、附建式(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均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必须依法落实平时维修、保养和管理经费。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变更须依法签订协议且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并备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破产或被撤销、注销,人防工程必须移交市人防办另行委托管理。
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或其他使用者在使用管理中,造成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由市人防办依法查处。
四、进一步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经费
(一)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必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
人防工程出租的,按人防工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的15﹪提取并专户存储;人防工程自用的,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每月0.7元/㎡的标准提取并专户存储。
(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并开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账户设立和资金使用须到人防办备案,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