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各类事项
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各类事项办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02年1月18日
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各类事项办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办理的暂行办法。
一、行政审批和收费做到“九公开”。
为便于服务对象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申办及交费,“中心”对所有办理事项实行“九公开”:
(一)公开审批、核准机关;
(二)公开审批、核准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审批、核准的依据;
(四)公开审批、核准的条件和申报材料;
(五)公开审批、核准的办事流程;
(六)公开审批、核准的办理时限;
(七)公开审批、核准的收费标准;
(八)公开审批责任人;
(九)公开投诉监督电话。
二、具体办理实施“六类事项办理制”:
(一)即办事项直接办理制
1、即办事项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2、即办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3)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办理的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直接办结。
(二)一般事项承诺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认定
凡只涉及1个主管部门,须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一般事项。
2、一般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承诺事项办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管理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第四联交服务对象;
(3)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
(4)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组织审核或现场踏勘,并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中心”负有督促主办窗口按时办结的责任;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凡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的,主办窗口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领件;需要交费的,应指导服务对象按规定交费。
(三)联办事项联合办理制
1、联办事项的认定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登记和其他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属联办事项。
2、联办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按不同申请内容向窗口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按下列分工确定联办牵头部门:
一是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
二是涉及技改项目的审批,由市经贸局牵头;
三是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由市外经贸局牵头;
四是涉及工商企业登记的审批,由无锡市江阴工商局牵头;
五是其他审批事项的牵头部门,由“中心”指定。
(2)审批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和确认后,向服务对象出具《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联办事项办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管理科,第三联交牵头部门,第四联交服务对象,同时抄送相关窗口。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或会议会审,缺席的部门视为同意联审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应责任。
(3)对一些比较重大的特殊的联办事项的联办会议,也可由“中心”主持,必要时可由分管市长召集主持。联办会议前,牵头部门要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通知相关窗口(单位)参加联办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参加联办会议的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授权代表出席,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办会议意见。服务对象应按联办会议要求完善相关工作。联办会议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联办会应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编号签发。
(4)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联办承诺时限,一环接一环地抓紧分管事项的办理,“中心”负责督促协调牵头窗口和相关窗口部门(单位)做好联办事项,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认定
上报事项指本级办理后还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1)服务单位向主管部门窗口或牵头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上报事项办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管理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窗口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按事项的性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本级业务办理,然后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管理科。
(4)上报事项属一般事项的按承诺办理制实施,上报事项属联办事项的按联合办理制实施。“中心”应督促、协调受理窗口和相关部门(单位),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上报。
(五)补办事项补充办理制
1、补办事项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事项;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充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事项的办理
(1)当受理窗口确认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为补办事项后,应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补办事项办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管理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2)当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后,受理窗口应按补办事项类别,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补办事项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退回事项的认定
1、退回事项的认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退回事项: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缺少主件;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
(3)申报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4)服务对象中途提出退办的;
2、退回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
凡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或审议,不具备或不符合审批要素条件的,窗口即作退回事项办理,退回事项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承诺办理的时限。
(2)受理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事项的,受理窗口须填写《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管理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载明退回的原因和理由。
(3)服务对象收到《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即视作该事项办结。
(4)服务对象中途提出退办的,由服务对象填报《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并交受理窗口,然后按程序退回所有申请材料和款项。
三、窗口办理各类事项时,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四、服务对象对窗口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持办理资料和办理结果,到“中心”督查投诉科投诉,督查投诉科应及时登记受理,并按投诉事项的情况,当场或承诺裁定答复;需要报经“中心”主任室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重大和特殊事项应及时向市领导请示和汇报。
五、窗口应当场办理而未办理,或窗口在承诺的时间内未办结的事项,主办窗口应及时报送“中心”,“中心”应查明情况,查清责任,作出处理。
六、对进“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应充分授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中心”办理的事项,原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为了加强监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员进驻“中心”工作,会同“中心”督查科受理各种投诉,按市下发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并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七、根据《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服务窗口资金及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的收费由进驻银行扎口收取。
八、本办法由江阴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