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驻镇企事业单位:
现将《璜土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璜土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璜土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要求,坚持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推动我镇常住已婚育龄群众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镇户籍已婚育龄群众,以及在我镇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流动已婚育龄群众(以下统称为“已婚育龄群众”)。
第三条 已婚育龄群众在生育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已婚育龄群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适宜或措施失败的,需再次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手术的,不再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
第五条 镇计生服务站负责奖励金的审核确认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负责奖励金的上报和具体发放工作。
第六条 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手术和出具节育证明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为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镇卫生院。
其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为已婚育龄群众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手术和出具节育手术证明,但出具的证明需经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审核。
第七条 符合享受奖励金的对象,须提供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节育手术证明、身份证,外来已婚育龄群众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报至所在地行政村(居委)或企事业单位计生负责人,经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审核后于上报次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季度核实通报一次奖励金发放名单,避免重复发放。
第九条 已婚育龄群众采取假计划生育手术、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落实宫内节育器措施后未经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自行取出等形式,骗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金的,经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向已婚育龄群众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璜土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登记表。
璜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