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根据中共澄委办[2005]46号关于转发《江阴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市退休人员进入社区后的相关业务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走访慰问制度
1、对新进的退休人员,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澄江街道、港口办事处所辖社区(以下简称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要及时进行走访,了解退休人员现状与要求,并认真填写《江阴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建立健全居住地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
2、对鳏寡、劳模、伤残、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半年度走访一次,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尽力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3、对高龄退休人员,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每年至少上门走访一次,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对因家庭发生特殊变故致使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家庭,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及时上门走访慰问,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对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及时探望,并协助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医疗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6、退休人员死亡后,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及时上门吊唁,及时配合帮助家属报领丧葬抚恤费和供养待遇的申报办理工作。
7、对供养人员要视同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
8、各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上门走访,应填写走访单,对走访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定期统计上报。
二、规范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1、对来访的退休人员要做到热情、文明、礼貌,耐心仔细听取情况,积极主动解释好问题,并做好台帐记录。
2、对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立即解决的问题,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解决。
3、对于本级难以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对政策性问题,要做好耐心仔细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请示。
5、对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要设立台帐登记,并认真调查、及时回复和协调。
三、规范门诊慢性病补贴申报工作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贴的门诊慢性病为: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中风及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肝炎、肝硬化、内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苍、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精神疾病、冠心病、心肌病、类风湿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2、门诊慢性病的补贴,由退休人员本人填写《江阴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申请表》向居住地所在所、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申请(附上原始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
3、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接收申请后填写《江阴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审批汇总表》于每季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规范丧葬抚恤费报领工作
1、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及时上门吊唁,做好慰问工作,并向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2、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在退休人员死亡15日内,携带《职工养老退休证》、死亡证明、死亡火化发票、医疗保险IC卡、《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及时领取丧葬抚恤费,送至死亡职工家属手中。
3、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多领的养老金按规定在丧葬费抚恤费中扣除,如不够扣除,则由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追回。
4、对退休人员死亡后长期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的将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36)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完善健康体检制度
1、退休人员进社区后,应建立健康档案。
2、按照居地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晚年身心健康。
3、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管员须将每次体检结果记入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台帐。
4、市设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
六、规范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报领工作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符合国家规定供养条件的可以享受供养待遇。
2、退休人员死亡后,由退休人员法定继承人在申领丧葬抚恤费的同时向所在地的所、社区社会化管理机构提出供养申请。
3、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根据退休人员法定继承人提出的供养申请进行调查并确认,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协助其办理供养待遇报领手续。
4、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办理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的工作程序:(1)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一式叁份),至所属管理部门(各镇、办事处到劳动保障所,澄江街道办事处到管理所)审核盖章。(2)到市退管中心领取死亡职工个人档案,并携带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资料(无收入且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要提供所、社区证明;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提供学籍证明),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养老科办理手续。
5、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对供养资格须进行认真调查,当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或死亡时,须及时告知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并终止供养关系。
6、每年市退管中心协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对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供养待遇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规范档案查阅制度
1、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由市退管中心负责管理。
2、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迁移等情况确需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内相关资料的,应向所在所、社区社会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对退休人员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介绍信。
4、退休人员凭所在所、社区介绍信,到市退管中心办理档案查阅。
八、建立特困人员帮困制度
1、鳏寡退休人员帮困
(1)对生活失去自理能力且无依靠的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困。
(2)定期走访,及时了解退休人员身体情况,听取意见。
(3)退休人员重病住院或卧床不起,所、社区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应与所属劳动保障所、管理处协调,给予一定关心。
2、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帮困
(1)对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意外事故等),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经济暂时发生困难的退休人员家庭,年底可以给予一次性困难救济。
(2)对因病致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除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补助外,年底可给予一定的特困补助。
3、费用报领
(1)凡符合帮困条件的,由退休人员(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经所、社区社会化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市退管中心。
(2)市退管中心确认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