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7号)的精神,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适应症限定范围内的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掌握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按规定使用。
二、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澄劳社医[2007]1号)文件规定,“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定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经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科主任批准后,也
可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
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7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