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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2594/2007-00016 生成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07-06-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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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和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锡劳社医[2006]21号)的精神,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其收费项目等级,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类管理办法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三类。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负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自负比例,属于与我市原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40%的个人自负比例确定,医保报销60%;属于与我市原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原个人自负的15%比例下降为10%,医保报销90%;属于与我市原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仍按0%的个人自负比例确定,医保报销10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挂号费、救护车费。
2、会诊费、出诊费、家庭巡诊费。
3、体检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
4、降温取暖费、陪护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尸体料理费等。
(二)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5)医疗咨询、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6)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7)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肺以外的组织移植。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小儿治疗类、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五)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七)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自负比例(乙类)。
(一)自负比例为5%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一)自负比例为10%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肝移植、肺移植的诊疗及手术项目。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
(2)造影类。
(3)核素内照射类。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3)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
(4)应用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
(5)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技、临床诊疗项目(不含手术费)。
(6)国产(合资)人工组织器官、体内置入性材料。
(7)单价在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特殊医用材料。
(二)自负比例为20%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
2、除全血外的其他血液成分。
(三)自负比例为40%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
1、进口人工组织器官(包括人工喉、人工骨、人工骨膜、人工关节、人工血管、人工心血管瓣膜、人工晶体)、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式除颤器和体内置放的各种支架。
2、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
3、原属丙类、现属乙类的诊疗服务项目。
4、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其它特殊医用材料。
四、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卫生部门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按照诊疗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自负比例等事项告知参保人员;使用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使用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在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后,还须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以上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特殊医用材料费。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上级精神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八、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前尚未结算或报销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卫生局
 
 
 
 
 
 
江阴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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