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着力提升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6]4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资格准入制度
1、农村劳动力培训实行培训资格准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公布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方能举办实施政府补贴的农村劳动力培训。
2、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单独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其培训
工种(项目)必须是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公布的工种(项目);超过公布范围的工种(项目),培训机构不得单独举办培训班,应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或与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联合办班。
3、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通过引进师资和增加培训设施设备后,具备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条件的,可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培训工种(项目)。
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工种(项目)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有关工种(项目)的培训组织实施及补贴范围
1、种植(除璜土镇成教中心果树栽培技术以及邓阳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基地蔬菜种植技术培训外)、养殖技术等培训由市农林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干部学校)扎口负责,各镇(办事处)配合组织进行。
2、纺织操作工、服装缝纫工、工序操作工等单一岗位技能的培训补贴对象只限于新招用人员(指新招用在6个月以内的人员)上岗前培训,已上岗6个月以上的纺织操作工、服装缝纫工、工序操作工等单一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列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范围。
三、加强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1、各类培训班必须按照先审核备案,后开班的程序进行。
2、实施政府补贴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不得超过50人,并要与操作技能培训设施、设备相适应,确保做到一人一工位(一人一机)。培训计划必须按照备案审定的计划和课程表进行。
3、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班进行实地督查,对实施政府培训补贴的培训班违规向学员收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备案以及虚报培训人数、培训计划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对违规情况严重的直至取消培训定点资格;对随意更改培训计划、缩减培训课时、缩减培训内容的,将扣除培训补贴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市有关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规定,做好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为保证各镇(办事处)对完成年度培训目标任务,凡组织本镇户籍劳动者参加异地技能培训的,其指标可列入本镇统计范围。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要规范培训运作,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江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工种(项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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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