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06-00013 | 生成日期 | 2006-10-17 | 公开日期 | 2006-10-1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
主题(一级) | 主题(二级) | 关键词 |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粮食局
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诉讼通知书》后,督促协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部门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制作答辩书(状),在规定时间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状)以及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三条 本局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诉讼或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条 凡直接参与过案件的人员,要做好出庭准备,在开庭的当天不安排外出工作,以免法院传呼不到,影响举证。
第五条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决定补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不足,属维持决定,原办案人员应立即着手补正,再按前款执行;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局领导应立即指定相应人员,着手办理;
(四)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领导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立案办理。
办理完毕后,制作行政复议档案,内容包括答辩、复议决定等方面材料、证据和履行决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领导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立案办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局领导应立即指定相应人员,着手办理;
(四)判决变更的,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完毕后,制作行政诉讼档案,内容包括应诉、答辩、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和履行判决、裁定的办案材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粮食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