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
网站支持IPV6
个人中心
|
退出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首页
江阴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人社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2594/2006-00050
生成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06-09-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主题(一级)
主题(二级)
关键词
效力状况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人事、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联系,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应参保的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施工伤保险的第一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今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社[2006]61号)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 阴 市 人 事 局
江 阴 市 民 政 局
江 阴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