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逐步建立定点零售药店有序竞争、能进能出的运行机制,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澄政发[2002]47号)和《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澄劳社医[2002]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定点总量控制。为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有序竞争、能进能出,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在实施《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补充意见》中有关城区按1万居民确定1家,原撤销的建制镇确定1家,现建制镇确定2家,“平价
药店”不受定点数量限制的总量控制基础上,同一条街道新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原定点零售药店应相距500米以上(乡镇200米以上),“平价药店”不受距离限制。
二、切实加强医保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药品经营实施计算机管理,建立“进、销、存”台帐,对医保药品单独建帐,做到资料齐全、清楚。认真遵守服务协议,坚持规范操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医保服务一个月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实的,暂停医保服务三个月整改;年度内第三次被查实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查后,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无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供应需凭处方调配的药品;
2、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以药换药的;
3、同一医保药品划卡记帐与现金购药不执行相同优惠价格的;
4、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
(二)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医保服务三个月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实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查后,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以医保药品调换自费药品、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或其他商品的;
2、为非定点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划卡(IC卡)服务的;
3、“平价药店”定点后不执行药品价格承诺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在三年内因上述第一、第二款7种违规行为累计被查处三次的,或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查后,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进销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被药监部门处罚的;
2、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4、被药监部门注销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以及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予重新定点。
三、实施时间。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