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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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871/2005-00010 生成日期 2005-10-28 公开日期 2005-10-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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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读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芳陡涸穑鞴堋⑺涸穑兰鸵婪ā⑹凳虑笫恰⒖凸酃钡脑颉?/DIV>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对所在地区、部门连续发生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汤┐蟮模?/DIV>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或挤占交通要道,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八)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件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曳⑷褐谏戏没蛟郊渡戏玫模?/DIV>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矛盾激化,致使信访活动升级、事态扩大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的;
    (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七条  对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在辖区范围造成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闹事、罢工、罢课、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序,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责成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热怂得髑榭觯⑹忧榻谇嶂馗杞朊闾富啊⑼ūㄅ馈⒆橹砘虻臣驼痛Ψ帧9钩煞缸锏模扑退痉ɑ匾婪ú榇Α?/DIV>
    第八条  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追究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对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信访局、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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