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无锡市水利局锡水政[2005]27号文件印发)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区地方经济贸易局,崇安、南长、北塘区防汛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进行有关活动、排污口设置的管理,规范涉河审批行为,确保防洪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类河道实施分级管理:
省级河道(按省有关规定):长江、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太湖、滆湖、横山水库。
市管河道:锡澄运河、白屈港、新沟河(江阴段)、张家港(江阴段)、锡北运河、直湖港、北兴塘、新兴塘、九里河、伯渎港、曹王泾、长广溪、五里湖(蠡湖)、梁溪河、南溪河(与溧阳市交界处至太湖)、北溪河、烧香港、武宜运河(宜兴段);各市(县)、区交界河道、区与区交界河道(以河道中心线为分界线的河道);崇安区”碧燎⒛铣で⑿虑衬谒写笮『拥馈?/DIV>
市(县)、区管理河道:除省管、市管河道外的其他河道。
二、审批权限
1、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取水口、排水口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有关活动的审批,除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项目需逐级上报、最终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太湖岸线开发利用项目需逐级上报、最终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批(如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直接报省水利厅受理并审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取水口、排水口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有关活动的审批,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其余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政[2004]20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水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锡水政[2004]61号)、《关于贯彻水利部、水利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水政[2005]18号)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河道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涉河行政审批工作,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保护水资源,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营造良好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