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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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72/2004-00011 生成日期 2004-12-24 公开日期 2004-12-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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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优待金的通知

 
澄民字〔2004〕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
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多年以来,在贯彻执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全市各镇对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适当优待,有效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现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苏民优〔2004〕22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社〔2004〕96号)《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和无锡市局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优待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金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具体包括:①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含两次当兵的在乡退伍军人)。②烈士遗属和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③在乡残疾军人。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等情况确定相应优待标准。
1、在乡农村复员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2、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城镇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各镇和市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标准,总体上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各镇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来源,由各镇负责解决;市开发区各办事处负责解决本辖区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实行春季评定,年终发放制度,于新春前一次性兑现。
本通知于2004年起执行。
附表:江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两金”最低标准
 
 
江 阴 市 民 政 局                           江 阴 市 财 政 局
 
2004年12月24日
 
 
 
抄报:江阴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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