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
统一参加本市工伤、生育保险的意见
各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阴市企业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澄政发[1995]29号),以及江苏省劳动厅《关于部、省属企业参加所在地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复函》(苏劳险函[1995]3号)要求,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本市工伤、生育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在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执行同一缴费基数,且与参加省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2004年度暂按0.5%执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目前为0.5%。工伤、生育保险费均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方式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一起,采取按月申报缴纳方式。
四、待遇享受
在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