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的范围:
(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利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 (以下简称"IC卡"),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自费药品、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
(三)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六)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IC卡划卡服务;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冒名住院;
(八)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九)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擅自扩大医保支付范围,致使医保基金流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医保中心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来信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市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稽查组,邮政编码214431;举报联系电话:6822736、6822581。
第五条 市医保中心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及时组织稽查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即书面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通知书,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门诊(含药店)的,按查实违规费用的50%确定;住院的,按查实违规费用的1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劳动保障局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举报奖励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