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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度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成交信息
相关说明

一、定点维修单位

1.江阴市众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2.江阴市大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3.江阴市远通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4.江阴市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江阴市宝德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江阴市长泾东亚汽车修理厂

7.江阴万家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8.江阴市澄安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9.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10.江阴市南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11.江阴市瑞吉玛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12.江阴万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13.江阴市金海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江阴市同元汽贸有限公司

15.江阴市华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16.江阴市永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7.江阴市小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各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入围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及价格

1.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若在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新一轮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招标活动,则采购期限顺延至新一轮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2.维修价格:在维修服务期间,入围供应商应严格投标时承诺的维修工时最高单价和维修材料最高进销差价率(详见附件1)及《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的承诺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三、维修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均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维修费用按车辆实际发生项目结算。除以下情形外,各单位公务用车应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与保养:

1.新购置的车辆,在保养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免费维修和保养;

2.公务用车在异地出现故障,可就地进行维修,凭维修发票回单位报销。

四、定点企业选择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自主选择1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

关于维修价格,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本着节约财政资金原则,与入围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或者在入围供应商之间进行比价最终确定维修企业,但最终维修价格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工时单价和进销差价率。对于采购人认为在入围供应商维修价格高或者价差较大的情形,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在定点企业外的一类维修企业实行维修。

五、维修程序

1.凭单报修、按单承修。各报修单位在报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报修单”,一车一单,详实填写维修内容,并经报修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按报修单位的“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报修单”进行承修。

2.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报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增加维修费用的,应及时与报修单位联系沟通,经报修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报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3.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如实完整填写“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验收单”相关内容,并通知报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报修单位要按照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有关要求,对“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报修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验收单”上所列维修明细、维修费用明细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且验车合格后方可签字盖章确认。对维修结果不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报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合理答复,又不予以妥善解决的,报修单位可书面向市政府办、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费用结算。报修单位在支付维修费用时,必须在“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报修单”“ 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验收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发票“三单一票”齐全情况下,按季及时将维修费转账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对因公出车离开本市需在外地维修的,其维修费用的报销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规定予以支付。

六、维修监督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建立江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或保养、零部件更换的内容和核算维修费用;及时编报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业务统计表,并于每月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必要时需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累计2次不按时报送报表的将被终止合同;随时接受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3.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厂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通知要求及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4.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报修、结算等审批手续,“三单一票”齐全才可支付资金。严禁报修单位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报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6.定点维修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各定点维修企业和各报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电话86860538)、市财政局(电话86861129)或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88027619)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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