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4-01107 生成日期 2024-01-22 公开日期 2024-01-22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24)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规划,通讯,意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狠抓“四严四实”,落实“五个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4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十四五”期间,必须把管道改造和建设作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来抓。国家省市也都高度重视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是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集约化统筹各类市政设施布局,高标准建设城市各类市政管线,是江阴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发展、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和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是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地下管线建设对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积极的作用,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江阴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虽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于1999年、2011年两次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设了空间数据库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如各部门重视程度不一、手续办理不一、更新改造不一,数据资料仍有缺失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安全运行的发展理念。

二、明确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要坚持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统筹,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办: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动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能源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热力管线)、人民防空通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人民防空通信规划》、电力等专项规划。参与战时生命线工程(水、电、通信等)管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通信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危害城市地下管线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的审核及维护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期间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依法加强土地监管。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配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编制专项规划。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各类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雨水、污水、城镇燃气、热力、给水、公共照明等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涉及的道路占用挖掘等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涉及的临时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属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江阴市城镇燃气规划》《江阴市供热规划》《江阴市城镇污水专项规划》《江阴市城区排水(雨水)防涝规划》《江阴市供水规划》等专项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管理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涉路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航道管理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涉航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涉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广播电视管线相关专项规划。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应急管理工作。

市数政局:负责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项目立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核发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区:负责属地辖区内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项目立项及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核发工作。

临港开发区:负责属地辖区内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项目立项及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核发工作。

属地政府:负责属地辖区内地下管线的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属地辖区内地下管线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处理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辖区国防管线的管理工作。

驻澄部队(63680部队、73676部队):负责所属军用管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网江阴市供电公司等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

三、规范地下管线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按以下程序报建

1.项目立项

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市数政局或高新区、临港开发区、镇(街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跨越本市的国家、省级以及区域性市政管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路径规划,提出比选方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的路径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2.工程建设许可

(1)办理规划要点。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要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线专项规划、相关部门意见、现状情况等出具规划要点。

(2)办理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申请方案设计文件审查。

(3)办理初步设计审查。以下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层级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1)管径600mm及以上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管线;

2)中压及以上城镇燃气管线;

3)110kV以上的城市供电管线;

4)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

5)管线沟槽开挖深度3m及以上;

6)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重大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电力、通讯、广电专业管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从其行业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油气管线等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或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按规定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力、通讯、广电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图审查从其行业规定,其审查意见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油气管线等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线。

道路占用挖掘、临时占用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事项,建设单位需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成果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点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资料。按相关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与道路主体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按照以下程序报建

1.项目立项

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市数政局或高新区、临港开发区、镇(街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工程建设许可

(1)办理规划要点。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要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管线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相关部门意见、现状情况等出具规划要点。

(2)办理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申请管线综合方案设计文件审查。

(3)办理初步设计审查。以下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层级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1)管径600mm及以上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管线;

2)中压及以上城镇燃气管线;

3)110kV以上的城市供电管线;

4)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

5)管线沟槽开挖深度3m及以上;

6)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重大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电力、通讯、广电专业管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从其行业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油气管线等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或高新区、临港开发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按规定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力、通讯、广电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图审查从其行业规定,其审查意见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油气管线等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线。

道路占用挖掘、临时占用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事项,建设单位需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成果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点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主体一并纳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资料。按相关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与主体工程(经营性项目、公建项目等)同步实施的室外地下管线工程按照以下程序报建

1.工程建设许可

建设单位向市数政局申请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成果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点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资料。按相关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加强信息系统维护,更好服务城市

建设建设单位在新建、改造、抢修、废弃等管线工程完成后6个月内将符合入库要求的地下管线竣工测绘资料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地下管线数据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应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维护更新。

对未报送的地下管线数据,建设单位应开展摸排及资料收集工作,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复测、补测后报送,完善地下管线数据。

五、强化批后监督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

按照我市地下管网行业特点和“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动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研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涉及跨镇(街道)、跨部门、部队与地方等的重大问题。

(二)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相关工作。加强执法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转的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地下管线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好行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同时牵头协调建设单位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

(三)各管线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地下管线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纳入统一的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含窨井等附属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六、其他规定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遗址、环境影响、绿化等其他许可的,建设单位还应当依法向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文体广电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能够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必须进入管廊,各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同类管线建设手续。

(三)农业生产管线、企事业单位自用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澄政办〔2015〕67号)同时废止。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阅读:澄政规发〔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澄政规发〔2024〕1号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