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3351 | 生成日期 | 2022-11-15 | 公开日期 | 2022-11-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监督,市场秩序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下属事业单位、社团:
现将《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市市场监管局在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条 价反科负责组织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办公室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法规科在对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提交价反科复核。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市市场监管局与其他部门会签或者其他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的政策措施,承办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或提出意见;仍认为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问题的,可以向价反科征求意见。
第五条 起草科室进行初审应当遵循《实施细则》基本流程(参见附件1),识别拟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初审后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 起草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起草科室对拟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初审后,提交价反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的拟出台政策措施;
(二)起草科室初审结论,即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起草说明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
价反科收到起草科室复核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起草科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复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文流转,两份由起草科室与价反科各自存档备查。
第九条 起草科室对起草的政策措施负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价反科承担复审责任。
起草机构未采纳复核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补充说明理由并反馈价反科。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一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应当依照程序进行补充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或者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例外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对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财务科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第十六条 起草科室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七条 起草科室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