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2604 | 生成日期 | 2020-11-29 | 公开日期 | 2021-10-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气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键词 | 建设,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020 年 11 月 29 日中国气象局第 37 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 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 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
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 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 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附表 1) ;
(二)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 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附表 2) 。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附表 3)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 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 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附表 4)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 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 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附表 5) 。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 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表 6) ;
(二)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 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附表 7) 。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 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附表 8)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 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 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
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 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附表 9)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 具《不予验收决定书》 (附表 10)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 或者通过许可; 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 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 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 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 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 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 进入有关建(构) 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 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 执行公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 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 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 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 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 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 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 予直接责任人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7 月 22 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 21 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同时废止。
附表 1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项目: 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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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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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建筑单体 栋(座); 总建筑面积 平 方米; 最 高 建 筑 高 度 米 ; 总 占地 面 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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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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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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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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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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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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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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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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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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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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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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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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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一、送审资料: 1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2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 机构审核。 二、使用类别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 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设计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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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公章)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办理结果: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 |
附表 2
项目受理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施工图设计)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经手人:
办结期限:
注 意 事 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
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 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 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 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查询网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查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表 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项目编号: (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 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
理审核手续。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 套,电子文档 份;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项目编号: (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资
料, 已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经审核,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5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不予许可决定书
项目编号: (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资
料,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许可。具体理由如下: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6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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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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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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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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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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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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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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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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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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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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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单 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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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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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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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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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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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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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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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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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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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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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概 况 |
防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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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对建设工程而言,应有单体建筑名称、数量、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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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 3.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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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 |
施工单位(公章)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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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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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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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表 7
项目受理号: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经手人:
办结期限:
注 意 事 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
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 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 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 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 口领取 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 )雷验字〔 〕第 号
(单位) :
你单位报来的 雷电防护装置竣 工验收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 “√”的资料, 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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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
雷电防护装置不予验收决定书
(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雷电防护装置, 经现场验收,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许可具体理由如下: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