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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2080 生成日期 2021-03-1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21〕1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投资,基金,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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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基金〔20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苏财基金〔2020〕2号)及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基金统一实施。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在保证投资活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兼顾债权投资。

财政出资是指市、镇(街道、园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市镇(街道、园区)联动资金、收回再安排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基金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定基金资金筹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审议基金的设立、调整、退出等事宜;

(三)审议专项子基金设立建议和市场化子基金年度设立计划,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四)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对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金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的决定;

(二)牵头研究提出基金发展规划建议;

(三)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审核批准基金合伙协议;

(五)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六)督促和汇总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金投资计划、总结等;

(七)制定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加强基金对接服务和政策联动。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筹措和拨付财政出资资金,牵头拟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基金,推动国有投资机构协同投资等相关工作。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及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研究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定期征集企业、项目投资需求,加强基金和项目对接服务,加强支持政策联动。

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为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投贷保联动”等形式促进基金投资效果放大;负责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坚持程序简洁、规范高效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方式征集,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由基金办公室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子基金的管理人。

申请基金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认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在拟设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三)团队成员包括产业、金融、财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四)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五)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专业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已募集或取得认缴出资意向规模达到拟设基金总规模30%的予以优先准入;

(七)自觉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金协议约定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管委会、基金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外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基金管理制度,围绕目标定位和政策功能,落实政策目标,有效发挥引导放大、资源集聚和资本供给等作用,支持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和重点领域发展;

(三)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项目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决策,并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议;

(四)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基金治理体系,促进基金高效运作和规范管理;

(五)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制度,监督子基金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督促所投子基金和项目达成预期目标,提高基金运作整体成效;

(六)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基金运营、投资损益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七)基金管委会及基金办公室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率等根据基金功能定位、运作目标和市场化程度,参照市场通行惯例确定,并与基金运作绩效挂钩。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基金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请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江阴市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业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办公室、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应随时报告。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省、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向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高端纺织服装、石化新材料、金属新材料等3个千亿级支柱产业链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升级,大力发展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聚焦5G通信、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物流、健康文旅等5个未来产业。

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设立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基金办公室批准的除外。

基金对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70%,对市场化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大、投资风险高的专项子基金,经基金办公室批准,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50%。

市场化子基金中各级财政出资的合计比例应当低于基金认缴额的50%。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九条  按照子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基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基金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二十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当在江阴市域范围内注册(契约制基金除外),并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统称“基金协议”)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60%,投资江阴市域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专项子基金不低于市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的2倍、市场化子基金不低于1.5倍。

本条所称江阴市域范围内企业、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投资企业的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江阴市域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核心子公司、分公司位于江阴市域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等设立或迁入江阴市域范围内(子公司与分公司资产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四)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江阴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者利润,约定通过江阴市域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在单一项目的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项目总股权的30%,且一般不作为最大出资人,基于收购、并购目的的投资或项目运营需要控制型投资,并经子基金出资人会议(含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等)审议通过的除外。

特殊目的子基金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投项目范围,但通过特殊目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得实质性突破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协议、科学规范管理。

基金管理人发现子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及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子基金主要针对下列未来预期投资收益较为确定的重要产业、领域或者重大项目设立: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配合、参与重要的国家、省级投资基金;

(四)其他关乎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或重点领域。

第二十七条  专项子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财政归口、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

可行性调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专项子基金的依据和目标;

(二)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专项子基金拟投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相关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改革情况及效果分析,专项子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建议;

(五)专项子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财政出资比例和让利政策等;

(六)专项子基金的行业支持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公室组织基金管理人,对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建议开展专业性论证,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  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设立建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具体做好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项子基金的设立一般列入市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集中提交基金管委会、市长办公会审议。情况特殊、确需临时安排审议的,应当经基金管委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针对全市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产业,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设立。

为保持适度竞争、分散投资风险,更好地支持细分产业发展,根据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适当数量的市场化子基金。

第三十四条  市场化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注重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政策带动作用。

基金可以通过针对性让利、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市场化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市场化子基金的年度设立计划,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省、无锡市级资金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第四章  基金终止和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在被投资项目中,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上市、并购等市场通行做法实现退出。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的收入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出资人后管理人、先本金后收益、先门槛收益后超额收益的顺序执行,超额收益部分可以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向子基金的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市场化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门槛收益率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约定,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基金一般应当退出。

子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第四十一条  基金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出资或政府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协议签署满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或政府投资基金拨付基金账户满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因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投资基金利益、声誉的;

(六)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终止或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资额和归属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基金根据市政府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解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出资的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向基金拨付资金,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六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市有关决策规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专项子基金运行情况,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建议。基金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参与国家级、江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基金,按照国家级、江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基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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