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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0381 生成日期 2020-01-22 公开日期 2020-02-13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20〕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生猪,市场,意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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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澄政办发〔202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9〕60号)文件要求,依据目前我市常住人口规模和猪肉消费量水平,立足应对突发疫情导致的生猪调运受限和跨区交易关闭,同时兼顾极端雨雪天气造成的长途调运受阻,计划到2020年底,全市猪肉供应自给率达到30%,保障地产生猪出栏4万头,新增本地生猪产能6万头,落实域外基地生猪供应8.8万头,完成应急冷冻猪肉830吨储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挖掘现有生猪产能。加快推进存量生猪养殖场和空栏场改造提升,鼓励支持养殖场更新设施装备、应用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促进科学补栏增养,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按照年设计生产规模及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发挥和提升生猪供应能力。到2020年,全市出栏4万头,其中云亭街道1万头、申港街道1万头、璜土镇1万头、青阳镇0.5万头、顾山镇0.5万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镇、街道)

(二)努力提升生猪产能。努力新增地产生猪产能,鼓励和支持建设两到三家高标准现代化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存栏1万头以上)和新建一批生态循环型千头生猪养殖场(存栏2000头以上),建设稳定生猪保供基地,夯实地产生猪生产产能。到2020年,全市新增地产生猪产能6万头,其中利港街道0.5万头、南闸街道0.5万头、月城镇0.5万头、青阳镇0.25万头,徐霞客镇1.75万头、华士镇0.5万头、周庄镇0.5万头、长泾镇0.5万头、祝塘镇1万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镇、街道)

(三)扩大域外基地供应。积极拓展域外生猪直供基地建设,鼓励本地畜牧业龙头企业到域外建设生猪养殖、屠宰基地,直供江阴市场。积极与省内外生猪主产区、对口帮扶城市、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签订战略保供协议,实行契约化、常态化供应。将仔猪和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降低物流成本。到2020年,全市落实域外基地生猪供应8.8万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道)

(四)保障新建生猪养殖用地空间。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新建猪场原则上要在存量设施农用地内进行调配,员工宿舍、办公场地等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江阴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镇、街道)

(五)大力发展绿色养殖。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长效管理,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确保畜禽养殖场(小区)治污设施设备长效运行、养殖粪污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和谐统一,推动农业绿色健康发展。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做好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和审批服务工作,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登记表备案即可。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全部实现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其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并经农业农村、江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认定。(牵头单位:江阴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道)

(六)落实资金政策扶持。

1.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育肥猪保险金额提高至80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暂时提高至1500元/头。

2.到2020年底,在完成无锡市政府下达我市建设任务基础上,对完成年出栏及新增产能任务的镇街,市财政按照本案任务数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并对其中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镇街新建2000头以上规模达标猪场,按出栏能力10万元/千头的标准,再给予镇街一次性新增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养殖企业优先申报上级扶持奖励项目。

3.到2020年底,在完成无锡市政府下达我市建设任务基础上,对完成年出栏及新增产能任务所在镇街的养殖场,市财政按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总计10万头)

4.对我市认定的生猪养殖域外基地所在地,通过签订保供协议,市财政对调入我市的生猪按照45元/头给予补贴。另外,在完成供应我市8.8万头生猪的任务后,另行给予协议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总计8.8万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道)

三、组织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镇街应切实承担起我市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扛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主要工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稳定。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严格屠宰企业监管,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督促指导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和措施,引导生猪养殖场实施“外闭环、内分区”防疫模式改造。严格养猪场(户)防疫监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猪场(户)不得补栏,开展养殖环境净化行动,引导散养户退养、弃养。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人员,落实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津贴政策,足额保障基层人员待遇和动物防疫经费。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生猪生产指导服务,着力抓好监测预警、调运监管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猪肉市场调控,统筹做好稳价保供工作,牵头完成全市冻猪肉应急储备任务,加强域外生猪产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鼓励市内生猪优先供给本地,稳定猪肉市场供应;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畜牧业特别是生猪产业的扶持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完善用地政策,保障生猪生产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做好环评审批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猪肉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商务部门要强化市场形势研判,加强市场监测预警;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推进,稳步提升我市“菜篮子”猪肉市场供应。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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