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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0-00183 生成日期 2019-12-23 公开日期 2020-01-16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9〕6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企业,补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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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9〕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完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制度,促进城市公交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公交企业为江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第三条  财政补贴的目标: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为基础,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界限,政策性亏损由政府承担、经营性亏损由企业承担,激励企业以降低成本为核心,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积极寻求兼顾公益性和企业效益的改善措施,建立城市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作为政府专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定义为城市公交企业规制营业收入与规制成本倒挂产生的亏损补贴,以成本规制为基础,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第六条  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范围仅针对城市公交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公交运营业务(含一中政策性定制专线),剥离与公交运营业务无关的包车业务、修理业务、公共自行车业务等非公交运营业务。

第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公交车辆新增及更新、公交场站及候车亭建设、公交智能化建设等公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直接投入,资金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八条  成本规制后政府或部门对城市公交企业下达的与公交运营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指令性任务按相关规定落实资金后另行结算。

第二章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第九条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标准值

公交运营涉及的车辆数、运营里程、职工人数、人工成本、以及燃料费、保养修理费、保险安全费、折旧与摊销、保安保洁物业费、水电环卫租赁费、其他运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抵扣进项税作为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运营车辆数。按现行线路对应的公交运营车辆数进行成本规制。2018年末规制车辆数为557辆,每车年平均行驶里程为5.36万公里。

以后年度如遇政策性新增线路或里程调整涉及新增车辆数的,增车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调整规制标准。

(二)运营里程。运营里程为当年公交线路运营总里程,以GPS里程为基准,为单条线路实际里程之和。

(三)职工人数。公交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及必要的相关业务人员,包括驾驶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由人车比指标规制公交驾驶员人数,由占驾驶员比例指标规制其他人员人数。

人车比规制值为1.5,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驾驶员比例规制值为3.5%,普通管理人员占驾驶员比例规制值为6%,辅助人员占驾驶员比例规制值为10%。

(四)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指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公交人工成本按驾驶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分别计算,按规制公交职工人数和年均人员费用核定。

年均人员费用按2018年各类人员年均费用为规制值,即驾驶员10.66万元/人·年,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2.16万元/人·年,其他管理人员9.19万元/人·年,其他辅助人员8.81万元/人·年。

以后年度人工工资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产生其他增资因素,增资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调整规制标准。

(五)燃料费。燃料费指用于公交线路运营车辆的燃料消耗费用,包括柴油、CNG、LNG、电,分车型按百公里燃料耗用量标准乘以线路运营里程数和全年燃料加权单价进行成本规制。

燃料费规制值为柴油28.3升/百公里、CNG48.51立方/百公里、LNG25.63公斤/百公里、电117.27度/百公里。

(六)保养修理费。保养修理费是指公交线路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大修、空调维修和轮胎、电瓶、保养材料等费用支出。按每车年保养修理费标准值乘以核定公交运营车辆数进行成本规制。

车辆保养修理费规制值为车均2.48万元/年。

(七)保险安全费。保险安全费指公交线路运营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支出及事故赔偿净支出。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年线路运营里程数进行成本规制。

保险安全费规制值为174.80元/千公里。

(八)折旧及摊销。折旧及摊销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及摊销。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公交场站建设、候车亭建设、公交车辆购置等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计入规制成本。其余自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及摊销按当年经审计后的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九)保安保洁物业费。保安保洁物业费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外包保安、保洁、洗车等物业费支出。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年线路运营里程数进行成本规制。

保安保洁物业费规制值为123.87元/千公里。

(十)水电环卫租赁费。水电环卫租赁费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水电费、环卫费和场站租赁费。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年线路运营里程数进行成本规制。

水电环卫租赁费规制值为79.39元/千公里。

(十一)其他运营支出。其他运营支出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包括候车亭维修费、零星工程款、场站及车辆低值易耗品购置、零星维修等支出,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年线路运营里程数进行成本规制。

其他运营支出规制值为121.51元/千公里。

(十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城市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折旧和摊销。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年线路运营里程数进行成本规制。

管理费用规制值为106.71元/千公里。

(十三)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指城市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支出。不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按当年经审计后的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十四)未抵扣进项税。未抵扣进项税是指城市公交企业账面由于政策性原因形成的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年经审计后的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十五)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不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条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标准值见下表: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标准值

序号

项目

规制标准值

1

车辆数

现行线路对应的公交运营车辆数,2018年末为557辆

2

运营里程

当年公交运营线路总里程

3

驾驶员人车比

1.5

4

中层管理人员占驾驶员比例

3.50%

5

管理人员占驾驶员比例

6%

6

辅助人员占驾驶员比例

10%

7

驾驶员年均人员费用

10.66万元/人.年

8

中层管理年均人员费用

12.16万元/人.年

9

管理人员年均人员费用

9.19万元/人.年

10

辅助人员年均人员费用

8.81万元/人.年

11

柴油消耗标准

28.3升/百公里

12

CNG消耗标准

48.51立方/百公里

13

LNG消耗标准

25.63公斤/百公里

14

电消耗标准

117.27度/百公里

15

保养修理费

2.48万元/辆

16

保险安全费

174.80元/千公里

17

折旧及摊销

自购固定资产折旧按实列支

18

保安保洁物业费

123.87元/千公里

19

水电环卫租赁费

79.39元/千公里

20

其他运营支出

121.51元/千公里

21

管理费用

106.71元/千公里

22

财务费用

据实列支

23

未抵扣进项税

据实列支

 

第三章  规制成本与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计算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指公交运营成本项目,剥离与公交运营业务无关的包车业务、修理业务、公共自行车业务等非公交运营业务成本。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规制运营成本+规制期间费用+未抵扣进项税金。

规制运营成本=规制人工成本+规制燃料费+规制保养修理费+规制保险安全费+规制折旧及摊销+规制保安保洁物业费+规制水电环卫租赁费+规制其他运营支出。

规制期间费用=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计算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指与公交运营相关的线路收入、其他运营收入和补贴收入,与规制成本项目匹配一致,按当年经审计后的实际数确认规制收入。剥离与公交运营业务无关的包车收入、修理收入、公共自行车收入等非公交运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留存企业,不计入规制收入。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燃料补贴+其他运营相关补贴。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城市公交企业的公交运营线路收入,按当年经审计后的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收入。

(二)燃料补贴指上级下达的燃油等专项补贴,按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计入规制收入。

(三)其他运营相关补贴指公交运营相关的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单项补贴,如残疾人专项补贴。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亏损补贴计算

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亏损补贴=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差额大于零,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一中政策性定制专线补贴计算

一中政策性定制专线运营方式由市教育局和交通产业集团会同城市公交企业提出合理优化方案后由政府核定专线运营方式和车辆数、驾驶员数、里程数,参照成本规制指标值测算规制成本额,纳入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亏损补贴。

第十五条  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服务费补贴计算

纯电动公交车采用市场化方式配套建设的充电桩设施与电费同步支付的服务费,按实审核纳入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亏损补贴。

第十六条  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

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亏损补贴+一中政策性定制专线补贴+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服务费补贴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订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和监管,运营服务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年度综合考核和行业部门日常检查、社会监督和绩效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与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和城市公交企业管理层年度薪酬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是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和财政补贴的核定和预算编制及下达,负责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是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

市交通产业集团是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管理层年度薪酬的考核,参与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通产业集团、城市公交企业于每年第三季度内根据财政局关于编制预算的通知要求,按本办法测算次年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额度,编制申报城市公交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人大审查通过后于次年初下达。

第二十条  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按核定的年度预算(不含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的90%按月预拨,次年初经国资企业年度审计和运营服务年度考核后按核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额扣除预拨数进行结算补差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在次年初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结算申请报告、企业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运营生产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受理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结算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结合国资企业年度审计工作,审定城市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和财政应补贴额。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次年初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完成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核定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年度考核得分。以财政部门审计核定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额的10%作为考核挂钩基数,年度考核满90分(含90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90分以下每低1分扣除30万元补贴资金。最终城市公交企业亏损补贴结算总额根据审计和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与城市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财政局会同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性增支由江阴市财政局会同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会商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原《江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交公司经营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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