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9-03376 | 生成日期 | 2019-10-11 | 公开日期 | 2019-10-15 |
文件编号 | 澄司[2019]5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司法 | 关键词 | 政法,法制,廉政建设,审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局机关各科室,各归口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为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筑牢基础。
二、试点内容
在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本方案所称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试点范围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方案》和《通知》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15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证明;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已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证明;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证明;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试点任务
试点部门根据试点内容和范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规范工作流程。试点部门根据证明事项清单,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制作格式文本。试点部门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国务院相关试点部委确定的格式文本,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三)强化承诺核查。告知承诺书签署后要及时启动对申请人承诺的核查。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
五、试点时间与步骤
试点工作截止2019年11月底,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5日前,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完善监管、信用等配套措施,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广泛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试点部门围绕工作目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调研、交流和督导,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
六、工作要求
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预期目标。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告知承诺部门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试点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大胆先行先试。
(二)周密组织实施。试点部门要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试点部门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宣传册、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三)鼓励改革创新。试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江阴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