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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375 生成日期 2019-10-10 公开日期 2019-10-15
文件编号 澄司[2019]5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级) 司法 关键词 政法,法制,廉政建设,审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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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司法所:

  现将《关于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阴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关于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无锡市委政法委、无锡市司法局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把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要义与本地司法所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形成争先创优、善于创新的生动局面。建设活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战导向,既要对标找差抓落实,又要发扬经验促创新,努力体现时代特征和本地特色。

  二、工作目标

  以“围绕中心、服务群众、推动党建、矛盾化解”为主线,通过“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活动,使全市司法所基本达到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建立起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司法所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全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司法所打造成基层法治建设的领跑者。

  三、建设内容

  (一)坚持党建统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显著。把党建贯穿于司法所工作和队伍建设各方面,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司法所党建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措施、有亮点,司法所干部社工队伍无违纪、违规现象。

  (二)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强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导入处置机制,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非诉讼形式有机衔接,完善以公调、诉调、访调、交调等为重点的对接机制,提升纠纷化解质效。科学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发展方向,推动调解队伍由“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3人、镇(街道)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2人、村(社区)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1人。积极打造金牌调解工作室,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8%,未出现因调解不当和不及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坚持服务为先,切实做到“服务不缺位”。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服务向基层延伸。协助镇(街道)依法处理本地区重大经济、社会事务,开展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指引;建立公证、法律援助点或巡回制度,为辖区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近两年不发生违纪违规、群众信访投诉查实等问题,群众满意率指数较高。

  (四)坚持依法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有序。紧扣入矫、在矫、解矫“三期分段”的教育管理主线,突出分类管理、精准矫治、损害修复、智慧矫正“四个关键”,落实刑罚执行一体化机制,配齐队伍(社矫社工1:15,安置帮教社工1:50),提升专业化水平,严格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流程,执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效果。工作措施得力、方法科学,矫正效果良好,属地范围内未发生恶性案件。

  (五)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规范普法运行体系。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的牵头职能,进一步构建贴近百姓、形式广泛的普法体系。协助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需要,开展切实有效、服务中心、贴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每个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治宣传教育辅导站,配有不少于1名专职法治宣传教育人员。

  四、方法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9年10月上旬)。对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进行部署,明确要求、方法步骤、时序进度。

  (二)重点培育阶段(2019年10月上旬-12月)。10月上旬开始,各司法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方案和详实的工作计划,开展对标建设。12月底前全市“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完成率达到40%。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1月-9月)。加强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以固化的制度规范形式,全面推开建设工作。

  (四)总结深化阶段(2020年10月-12月)。对全市开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验建设成效,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单位,定人定责定时限整改,确保全部达到建设标准,实现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向长效发展。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将此次建设工作与我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确保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活动,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各司法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建设规划,针对性地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要推广典型经验。各司法所在建设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亮点、特点,及时总结建设活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全面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附:江阴市“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标准

  

 

  
 

  

附件

  

江阴市“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   准   内   容

  

1

  

党建

  

引领

  

党建组织建设健全规范,党员作用发挥明显。

  

2

  

推进党建阵地规范化建设。

  

3

  

未发生各类违纪违规现象。

  

4

  

法治

  

统揽

  

设立“一所五站点”(在司法所设立公证协办点、法律援助站、仲裁联系点、立法民意收集点、行政复议联系点)。

  

5

  

将司法所打造成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线平台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平台。

  

6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发挥司法所在执法监督体系中一线监督功能。

  

7

  

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

  

推动调解组织网络从“3531”向“3NN1”拓展。积极打造一批金牌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

  

8

  

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8%,未出现因调解不当和不及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9

  

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非诉讼形式有机衔接,完善以公调、诉调、访调、交调等为重点的对接机制,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10

  

推动调解队伍由“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3人、镇(街道)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2人、村(社区)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1人。

  

11

  

公共

  

法律

  

服务

  

为镇、街道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到位,作为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作用明显。

  

12

  

强化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主动服务和指引功能,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效。

  

13

  

服务群众及时有效,无错漏现象。

  

14

  

普法

  

依法

  

治理

  

深入开展守法法律宣传,推动形成尊法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专职法治宣传教育人员不少于1名。

  

15

  

指导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整体水平。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治宣传教育辅导站。

  

16

  

社区

  

矫正

  

社区矫正分类管控、无漏管脱管(在逃)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覆盖率和成功率达98%以上。

  

17

  

落实刑罚执行一体化机制,配齐队伍(社矫社工1:15,安置帮教社工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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