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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2503 生成日期 2019-07-08 公开日期 2019-07-17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9〕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决定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电子政务 关键词 建设,文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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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澄政规发〔2019〕5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可操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1990年至2017年12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行政管理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作出清理决定如下:

一、对8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对22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江阴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澄政发〔1997〕53号

2

关于印发《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0〕122号

3

印发《关于在镇区进一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01〕84号

4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澄政发〔2004〕95号

5

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意见

澄政发〔2005〕19号

6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提租补贴的通知

澄政发〔2005〕21号

7

关于印发《江阴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5〕8号

8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6〕134号

9

关于在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澄政发〔2006〕40号

10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核算管理的通知

澄政发〔2006〕90号

11

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意见

澄政发〔2007〕101号

12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澄政发〔2007〕155号

13

关于印发《江阴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7〕49号

14

关于印发《江阴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111号

15

关于印发《江阴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2号

16

关于江阴敔山湾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澄政发〔2008〕7号

17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建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澄政发〔2009〕20号

18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澄政发〔2009〕88号

19

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0〕12号

20

关于建立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澄政发〔2010〕147号

21

关于加强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和拆迁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

澄政发〔2010〕8号

22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江阴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澄政发〔2010〕91号

23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澄政发〔2011〕104号

24

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1〕131号

25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1〕156号

26

关于2011年度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澄政发〔2011〕26号

27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澄政发〔2011〕85号

28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澄政发〔2011〕9号

29

关于印发《江阴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澄政发〔2012〕43号

30

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2〕78号

31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3〕125号

32

关于印发《江阴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3〕127号

33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13〕39号

34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3〕42号

35

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3〕48号

36

关于印发《江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3〕62号

37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3〕68号

38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4〕11号

39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14〕43号

40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4〕59号

41

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4〕5号

42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实行资源补偿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4〕82号

43

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澄政发〔2014〕84号

44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4〕9号

45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5〕23号

46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16〕68号

47

市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放宽户籍准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6〕77号

48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6〕8号

49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7〕8号

50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2000〕25号

51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暂停征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2001〕46号

52

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对市、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暂停征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2001〕6号

5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房屋拆迁因权属转移、房屋析产、家庭婚涉及的补偿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2003〕14号

54

关于做好杀鼠剂定点经营发放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3〕43号

55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机制的意见

澄政办发〔2004〕23号

56

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和《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4〕34号

57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

澄政办发〔2004〕6号

58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意见

澄政办发〔2005〕7号

59

关于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江阴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7〕59号

60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62号

61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监察局《江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63号

62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7号

63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制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109号

64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42号

65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63号

66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秸杆集中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84号

67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2号

68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绿地认养认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54号

69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金融维稳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110号

70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澄政办发〔2011〕29号

71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8号

7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104号

73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27号

74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阴海关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75号

7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35号

7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城森林公园山体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54号

77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62号

7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法制办等部门《江阴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办法(暂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90号

7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54号

8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阴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75号

8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78号

8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8号

8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25号

8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澄政办发〔2016〕60号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阴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澄政发〔1999〕140号

2

关于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禁止开山采石的实施意见

澄政发〔2002〕85号

3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澄政发〔2004〕56号

4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的分解方案》的通知

澄政发〔2006〕109号

5

关于加快推进“123”计划的意见

澄政发〔2008〕116号

6

关于印发《江阴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12号

7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学校布局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澄政发〔2008〕146号

8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江阴城乡公交车辆购置项目实施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澄政发〔2009〕165号

9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澄政发〔2011〕105号

10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1〕127号

11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澄政发〔2011〕38号

12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江阴市2011—2015年名牌培育发展规划的工作意见

澄政发〔2011〕39号

13

关于印发《江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澄政发〔2011〕40号

14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创建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市活动的通知

澄政发〔2011〕52号

15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澄政发〔2011〕66号

16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模范码头创建活动的意见

澄政发〔2011〕70号

17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1〕89号

18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健康城市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澄政发〔2012〕104号

19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澄政发〔2012〕44号

20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

澄政发〔2012〕56号

21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澄政发〔2012〕57号

22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质量强市活动重点工作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2〕91号

23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江阴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3〕13号

24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奖励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3〕70号

25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4〕102号

26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4〕36号

27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江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4〕53号

28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统筹使用全市建设用地预留区(红区)收取补偿调节金的意见》的通知

澄政发〔2014〕81号

29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江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5〕45号

30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的通知

澄政发〔2015〕4号

31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5〕73 号

32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江阴市有序用电方案和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6〕20号

33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江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6〕40号

34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江阴市有序用电方案和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政发〔2017〕21号

35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江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17〕65号

36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17〕78号

37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6〕21号

38

关于推进无线宽带城市建设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37号

39

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8〕98号

40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122号

41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62号

42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网站集群论坛管理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125号

43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江阴市老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17号

44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21号

45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108号

46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57号

47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66号

48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江阴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1〕78号

49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品牌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109号

50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2011年度卫片执法专项整治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11号

51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小额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3号

52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2012—2014年度江阴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60号

53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镇(街道)公务用车补充定点维修企业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73号

54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2012—2014年度江阴市公务印刷和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项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74号

55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2〕77号

5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105号

5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江阴市"数字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

澄政办发〔2013〕13号

58

关于印发《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23号

5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41号

6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质量强市"建设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3〕43号

6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教育信息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14号

6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23号

6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34号

6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39号

6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阴市民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47号

6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江阴市实施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61号

67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老小区和早期拆迁安置小区技防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63号

6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64号

6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119"消防宣传月暨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65号

7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76 号

7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5〕7号

7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16号

7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38号

7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创建江苏省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41号

7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50号

7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高层地下建筑和城市大型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54号

7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59号

7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63号

7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75号

8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暂时停止全市活禽交易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6〕79号

8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11号

8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18号

8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活禽市场交易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21号

8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17年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23号

8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阴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澄政办发〔2017〕34号

8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优化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实施意见

澄政办发〔2017〕46号

8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65号

8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规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7〕79号

 


 

附件3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指标审批管理的意见》(澄政发﹝2012﹞21号)作出修改

(一)抬头中“临港新城管委会”修改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第三大点土地出让前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中,3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第四大点(二)第二款中,“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向行政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第四大点(三)第二款中,“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修改为“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五)第四大点(四)1“强制性指标调整的程序”:

第(1)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2)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3)点中,“市规划网”修改为“媒体”;

第(4)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5)点中,“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住建”;

第(6)点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7)点中,2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第(8)点删除。

(六)第四大点(四)2“引导性指标调整的程序”:

第(1)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2)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3)点中,“市规划网”修改为“媒体”;

第(4)点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5)点中,“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住建”。

(七)第五大点(一)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八)第五大点(二)中,“市国土、发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和行政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市国土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第五大点(五)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经房管部门测绘”修改为“经竣工测绘”;

1、2中2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修改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面积的在允许的3%范围内的”修改为“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但不超过容积率的”。

(十)第五大点(六)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出具的规划条件及时抄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按国土部门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并抄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

(十一)删除第五大点(三)“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红线范围、建筑规模、建筑层数和建筑使用性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对《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7〕29号)作出修改

(一)将“四、工作措施”第一点修改为:“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推进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民政局、土储中心、澄江街道、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城东街道、申港街道、夏港街道、月城镇、徐霞客镇、周庄镇等部门、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1310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将“四、工作措施”第三点修改为:“3.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镇(街道)是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主体,切实负担起工作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环城森林公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大力配合属地镇(街道)、土储中心,协同推进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工作。

澄江街道、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城东街道、申港街道、夏港街道、月城镇、徐霞客镇、周庄镇:负责规划控制范围内墓地的管控和生态化改造,通过招投标进行工程性的管护和建设,对集中墓地进行生态化改造,有计划搬迁散坟,力争两年内全面完成环城森林风光带内墓地整治工作。依据工作计划稳步实施民房和工厂的拆迁,保证环城森林公园建设有序推进。开展规划控制范围内村庄、企业等环境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林相改造和土地流转、生态林采伐等管控工作;负责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石宕整治、山体复绿工作,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环城森林风光带内山体复绿工作;负责深化江阴市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启动区的方案设计及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加强规划管控,严控与森林公园无关的建设项目。

民政局:负责制订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墓地整治方案,并对墓地整治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住建局:负责规划控制范围内以道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道路延伸,建设森林环道、皮弄路、绮山环山路、新澄杨线等主要道路,把整个山体融入城市。逐步完善森林公园内部支路及区域基础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游憩空间。配合属地镇(街道)做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景观和山坡下部的绿化工程建设。

城管局:负责澄江街道规划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乱设、建筑垃圾乱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城东街道、夏港街道、申港街道、月城镇、徐霞客镇、周庄镇查处规划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乱设、建筑垃圾乱倒等违法行为;做好澄江街道规划控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指导南闸街道、云亭街道、城东街道、夏港街道、申港街道、月城镇、徐霞客镇、周庄镇查处规划控制范围内违法建设,做到只拆不建、只减不增。”

(三)将“四、工作措施”第四点“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委监委机关”。

(四)附件(图)中“临港街道”修改为“申港街道、夏港街道”。

三、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阴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澄政规发〔2010〕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和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六条中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批局、发改委、交通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城管局、公安局、无锡江阴生态环境局、澄江街道、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地下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地下工程的产权登记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市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部门等部门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删去第九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阶段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具体规划”。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修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面规划同步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体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功能、空间布局……”修改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面规划具体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功能、空间布局……”。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民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每宗招标、……”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每宗招标、……。”

第十五条第二款“……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询民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规划条件,……”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征询住建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规划条件,……”

(八)将第十六条“……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修改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

(十)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价、安全评估与监察、……” 修改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价、考古勘察、安全评估与监察、……”。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由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房屋”修改为“不动产”。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市规划局、民防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四、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4〕2号)的通知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将第十六条“市规划局”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按照审查确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供相关说明。行政审批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采纳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和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审核。未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住宅房屋征收拆迁与安置同步实施的工作意见》(澄政办发〔2012〕5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大点3“建设局根据规划条件和户型配比,开展前期方案设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会商,出具总体设计方案。”修改为:“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条件和户型配比,开展前期方案设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会商,出具总体设计方案”

(二)取消第三大点4“规划局对总体设计方案初审并公示”。

(三)将第三大点5“建设局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并出具立面效果图、建筑总平面图、户型布置图及户型编号、三维动画宣传片及设计文字说明等材料,达到选房条件,并将相关材料和房源明细提供给属地街道,用于期房选房。”修改为:“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并出具立面效果图、建筑总平面图、户型布置图及户型编号、三维动画宣传片及设计文字说明等材料,达到选房条件,并将相关材料和房源明细提供给属地街道,用于期房选房。”

六、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桥梁建设管理的意见》(澄政发〔1999〕80号)作出修改

将文中“市建委”全部修改为“市住建局”。

七、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市徽市歌制作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澄政发〔1991〕104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大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将第六大点“江阴市市徽、市歌的制作和使用管理,由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修改为:“江阴市市徽、市歌的制作和使用管理,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36号)作出修改

(一)将开头中“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的通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的通知》……”。

(二)将指导思想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修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三)将总体目标中“围绕《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目标任务书》”修改为:“围绕《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推进行政村和社区开展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和《无锡市……目标任务书》”。

(四)文中原“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均修改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五)将第三大点(一)3“文化活动室按照“五有”标准设置……体育健身器材”修改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八个一”标准设置:一个标志牌、一个宣传栏、一个县(区)级图书馆分馆(或图书室)、一个多功能室、一个中老年文体活动室、一个妇女儿童文体活动室、一套文体设施设备、一个公益性文化岗位。”

(六)附件中“江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修改为:“江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员单位”。

江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员单位:

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室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市统计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科协

市文联

市残联

市融媒体中心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临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澄江街道办事处

南闸街道办事处

云亭街道办事处

夏港街道办事处

利港街道办事处

申港街道办事处

璜土镇人民政府

月城镇人民政府

青阳镇人民政府

徐霞客镇人民政府

华士镇人民政府

周庄镇人民政府

新桥镇人民政府

长泾镇人民政府

顾山镇人民政府

祝塘镇人民政府

九、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3号)作出修改

(一)将抬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修改为《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 。

(二)将第五大点(二)中“考核评价优秀的学校每年奖励2.5万元,考核合格的学校每年奖励1.5—2万元”修改为“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学校每年从市财政年度体育专项经费中进行奖励”。

(三)意见中附件:江阴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中涉及部门,由于机构改革,部分职能部门和人员发生调整和变更,现变更为成员单位。

江阴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纪委监委机关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市公安局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临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澄江街道办事处

南闸街道办事处

云亭街道办事处

夏港街道办事处

利港街道办事处

申港街道办事处

璜土镇人民政府

月城镇人民政府

青阳镇人民政府

徐霞客镇人民政府

华士镇人民政府

周庄镇人民政府

新桥镇人民政府

长泾镇人民政府

顾山镇人民政府

祝塘镇人民政府

十、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发〔2007〕97号)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将文中从文件名至正文中所有“鉴证”表述,修改为:“认定”。

(三)将文中从第六条起所有“价格认证中心”表述,修改为:“价格认定中心”。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十一、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澄政办发〔2010〕122号)作出修改

(一)将“二、考核对象 政府机关”进行修改,修改为“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考核对象 街道办事处”中增加“云亭街道、南闸街道”。

(三)将“二、考核对象 驻澄单位”进行修改,删除“工商局”,增加“江阴生态环境局”,“电信局”修改为“江阴电信”,“邮政局”修改为“邮政公司”。

十二、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江阴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0〕123号)作出修改

(一)根据机构改革,12319数字城管已并入12345,将手册中“江阴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修改为“江阴市综合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另外,删除手册通用流程中“12319网站、12319短信平台、12319传真平台、12319邮件平台”。

(二)根据机构改革,将“部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中的“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园林局”“民防局”修改为“住建局”。

(三)根据机构改革,将“部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市政公用设施”中小类代码06“路灯井盖”、18—20的责任单位“城管局”修改为“公用事业局”。

(四)根据机构改革,将“部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市容环境”中小类代码03—05责任单位“城管局”修改为“公用事业局”。

(五)根据机构改革,将“部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市政公用设施”中小类代码25“自动售货机”责任单位“计生委”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小类代码26“健身设施”责任单位“体育局”修改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六)根据机构改革,将“事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市容环境类”中小类代码02—04、06、08、17责任单位“城管局”修改为“公用事业局”,“市容环境类”中小类代码17责任单位“农林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七)根据机构改革,“将事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宣传广告类”中小类代码04“街头擅自散发小广告”责任单位“工商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

(八)根据机构改革,将“事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街面秩序类”中小类代码12“非法出版物销售”责任单位“文广新局”修改为“文体广电旅游局”。

(九)根据机构改革,将“事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扩充类别”中小类代码03“四害管理”责任单位“卫生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委”。

(十)根据机构改革,将“事件分类、代码、标准及责任单位一览表”的“市容环境类”中小类代码16和“施工管理类”中小类代码01,责任单位“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

十三、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59号)作出修改

(一)将“三、工作目标”第一句中的“用两年时间”修改为“按规划”。

(二)将“五、保障措施”(一)中的“严格审核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修改为“严格审核澄江街道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指导南闸街道、云亭街道、月城镇、青阳镇、徐霞客镇、华士镇、周庄镇、新桥镇、长泾镇、顾山镇、祝塘镇、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严格审核建筑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弃置场所的许可”。

(三)在“五、保障措施”(一)中的“完善管理机制”后增加“形成建筑垃圾前端管理、中途运输、终端消纳的管理体系”。

(四)将“五、保障措施”(二)中的两处“城管部门”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部门”。

十四、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共服务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3〕57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共服务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将第一条中的“江阴市公共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呼叫中心)”修改为“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热线受理中心)”,将全文中所有的“呼叫中心”修改为“热线受理中心”。

(三)将第二条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反映各类诉求,由市信访局分类处理、批转各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办理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布;并由市信访局选取诉求中的热点、难点民生问题不定期的举行“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修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手机客户端、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反映各类诉求,由市热线办分类处理、批转各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办理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布;并由市热线办选取诉求中的热点、难点民生问题不定期的举行‘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

(四)将全文中所有的“信访局”修改为“热线办”。

(五)将全文中所有的“监察局”修改为“市纪委监委机关”。

十五、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共服务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3〕58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公共服务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12345系统运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二)将全文中所有的“呼叫中心”修改为“热线受理中心”。

(三)将全文中所有的“信访局”修改为“热线办”。

(四)将全文中所有的“监察局”修改为“市纪委监委机关”。

十六、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16〕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点中的“集中办理话务平台中通过电话、网络、传真、邮件、短信、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受理的各类政务诉求。”修改为“集中办理话务平台中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手机客户端、微信、邮件等方式受理的各类政务诉求。”

(二)将第四点中的“(二)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办(简称“热线办”)。”修改为“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局(简称“热线办”)。”

(三)将文中所有的“政务办”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局”。

十七、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智慧城市信息整合共享协同工程行动纲要〉的通知》(澄政发〔2017〕30号)作出修改

将“四、保障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修改为“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八、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规发〔2015〕3号)作出修改

(一)根据机构改革,将《办法》中“国土”“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新”“体育”修改为“文体广电旅游”,删除“物价”“园林”“民防”,“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改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74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大点“(五)积极推行老旧机动车报废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市财政局要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1〕51号)的规定,在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老旧机动车辆淘汰计划和申请,合理安排本市配套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申请的审核、拨付工作”。

二十、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06〕19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修改为:“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二十一、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2〕17号)作出修改

将“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  下的内容,修改为“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市作风办及时收集各部门(单位)“三项制度”的动态情况,对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等,向全市通报;市效能办跟踪各部门(单位)“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组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和专项巡查,对不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推进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报市主要领导、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向全市通报。各部门(单位)实施“三项制度”的情况纳入机关作风效能评议”。

二十二、对《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管理的意见》(澄政发〔2011〕139号)作出修改

(一)将“一、基本原则(三)”中“建立安置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审计局、市监察局、住保房管局、园林旅游局、物价局、土地储备中心、民防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所属地镇、街道派员参加…”修改为“建立安置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审批局、土地储备中心、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所属地镇、街道派员参加…”。

(二)将“二、责任主体(二)”中“市建设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三)将“三、具体操作办法(一)2”中“市规划局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安置房用地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市国土局优先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安置房用地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优先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

(四)将“三、具体操作办法(二)2”中“前期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包括…”修改为“前期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包括…”。

(五)将“三、具体操作办法(二)3”中“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改委”。

(六)将“三、具体操作办法(二)4”中“市规划局牵头对业主报送的安置房项目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会商预审,经批准同意后实施”,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对业主报送的安置房项目修规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会商预审,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七)将“四、政策性支持(一)3”中“由市物价局、监察局进行查处”修改为“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进行查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关于《市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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