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1731 生成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9〕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建设,防空,意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江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关于江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澄政规发〔2019〕2号

市政府关于江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贯彻落实《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市民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防规〔2018〕1号),并加强规范征收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主体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征收。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

三、征收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工业类建设项目、物流类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新建民用建筑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

四、征收程序

(一)民用建筑人防建设面积根据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市民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防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并据此进行费用征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除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施工图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时,开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前,向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的,市行政审批局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其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市行政审批局应在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

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图审定后向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文件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建设单位凭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前,向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足额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在规划核实阶段,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出具一票制补差通知单,建设单位凭通知单至市行政审批局足额补缴易地建设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缴款凭证方可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市行政审批局收取易地建设费时,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关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单位业务操作的规定》(澄财综〔2008〕3号)进行管理。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直接缴入“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计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减免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的项目,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房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部门应依据相关减免政策文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后予以减免,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六、附则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二)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按照《市民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防规〔2018〕1号)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筹集标准的通知》(澄政办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关于江阴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