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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0960 生成日期 2019-02-0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文件编号 澄政办发〔2019〕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港口,码头,污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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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澄政办发〔2019〕1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港口码头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江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20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江阴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监督管理作用和属地政府管理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港口码头粉尘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港口码头扬尘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快推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

二、工作目标

整治取缔违法违规沿江沿河物料堆场及码头,深入开展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扬尘深度整治工作,我市所有港口码头达到扬尘污染防治整治标准。到2020年,全市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港口粉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港口粉尘防治水平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任务和整治标准

(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堆场扬尘综合治理。露天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并采取清扫、冲洗、洒水、喷淋、苫盖等粉尘控制措施。露天堆场遮盖率达到100%。大型堆场应配备固定式喷淋设施(或高杆喷雾)抑尘系统,小型堆场也可采用移动式洒水(或高杆喷雾)设施。防风抑尘网高度宜取堆垛高度的1.1—1.5倍,且高出堆垛部分不应小于1米,开孔率为30%—40%。出现空气质量黄色及以上预警天气时,干散货码头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作业。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并满足安全要求。

2.装卸设备扬尘控制。装卸船机、带斗门机、堆场堆取料设备、翻车机、装车机等应采用湿法除尘抑尘方式。带式输送机除需要与装卸设备配套的部分外应采用皮带罩或廊道予以封闭,同时考虑安全要求,避免火灾和烟囱效应。转接站应在转接落料、抑尘点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等密闭设施,并优先采用干雾抑尘、微动力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方式。煤炭筛分鼓励有条件的堆场建设专用筛分库房,筛分量较小的设置固定场地,且在防风抑尘网范围内进行,作业同时喷淋。出现空气质量黄色及以上预警天气时,干散货码头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作业。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进行封闭式作业工艺改造,采用封闭带式输送机系统替代原有的自卸汽车,采用堆取料机装卸作业替代原有单斗装载机作业等。

3.汽车转运扬尘防治。进出港散货运输车辆优先使用全封闭车辆,未全封闭车辆应进行覆盖封闭后进出港,防止抛洒滴漏。有车辆进出的码头堆场应在港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冲洗范围应包括车轮和车架,外出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港区。进出港散货运输车辆覆盖、封闭率达到100%,车辆冲洗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场地,并在汽车装卸作业点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进行喷雾抑尘。

4.道路扬尘控制。港区主干道及辅助道路进行铺装、硬化处理,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并对破损路面及时修复。所有散货码头配备洒水车,不间断洒水,保持港区道路路面湿润、不产生扬尘。

5.港口码头扬尘防控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港口码头扬尘防控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

(二)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监测监控

加快推进覆盖全市干散货港口码头的粉尘监测网建设,在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市级环保监控平台,港口管理部门实时共享数据信息。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三)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运用高压变频、低压受频、低压常频等供电方式,形成适合各类靠港船舶使用的电源,代替船舶辅机发电。到2020年,长江干线散杂货码头、船舶修造企业及内河散杂货码头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

(四)严格散货码头许可资质环保要求

对从事煤炭、砂石、矿石、木薯干、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装卸、堆存业务的港口经营者,在其新申请或到期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应按要求提交扬尘治理自评表。严格干散货码头许可资质环保要求,将港口粉尘防治工作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核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粉尘综合治理评定等级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查通过。

(五)整治取缔违法违规港口码头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依法综合整治全市“散乱污”码头。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内河港口规划的,或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者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或者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散乱污”码头,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四、职责分工

1.市口岸办(港口管理局)负责牵头全面实施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港口码头扬尘防治政策制定、协调指导、行业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的巡查,推进扬尘防治设施的建设,督促港口码头扬尘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和干散货码头的粉尘监测网建设。

2.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强化环保执法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会同市口岸办开展港口码头扬尘防治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等行政管理工作。推进干散货码头的粉尘监测设备建设。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日常执法中加强对港口码头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落实防治扬尘相关措施。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交以及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推进新建船舶配备岸电受电系统和在用船舶受电系统的改造,鼓励内河船舶在内河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

4.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将港口码头扬尘防治工作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换证核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管执法情况反馈意见,粉尘综合治理评定等级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查通过。

5.各镇街园区全面落实管辖范围内的港口码头属地责任,组织实施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违法违规港口码头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名单报市散乱污整治办公室,依法依规实施整治或取缔。加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推进扬尘防治设施的建设,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港口码头扬尘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把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要求和时间节点。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推进,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条块共治。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有效形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工作合力。市港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问题。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细化管理要求和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间断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各镇街园区要充分依托综合网格监管体系,全面落实好本地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督查、长效管理。市港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镇街园区开展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要将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来抓,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监测体系,健全完善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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