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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628/2018-00029 生成日期 2018-03-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文件编号 澄教发〔2018〕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主题(二级) 教育 关键词 学校,教师,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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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下发《江阴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阴市教育局文件

 

澄教发〔20185

 


关于下发《江阴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澄江街道各小学、幼儿园,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阴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江阴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江阴市教育局

2018122

江阴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教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无锡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锡审发〔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教育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和江阴市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教育局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内部审计服务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接受教育局的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一般任职满两年)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提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六月,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建议,经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后,由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计划安排时应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任职时间较长的单位负责人,或资金资产数额较大的重点单位。

第十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与江阴市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动态以及审计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接受指令或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以在本系统借用财务、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

第十三条  需借助社会审计力量的,可以借用中介机构人员从事辅助审计。项目主审和重要的审计岗位一般由内审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1号)执行审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工作措施、项目进度安排、人员分工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重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等资料;

(五)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的审计事项,运用专业判断得出审计结论,对查出的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促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被审计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围绕权力运行的轨迹,关注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管理、决策等活动及其产生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推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

(八)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情况;

(十)被审计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教育局,提交出具指令或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属于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和市纪委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接受申诉后应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界定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已整改的问题同样揭示,并说明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界定直接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对于应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和重要职责,由于授权或委托其他干部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界定主管责任的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界定领导责任的情形: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育局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在单位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整改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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