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wsjkw/index.shtml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工作动态
@用人单位,复工复产高峰,职业健康不能忘
发布时间:2026-03-04 16:43

各用人单位陆续进入复工复产阶段。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同样至关重要。职业健康关系职工切身福祉,更是企业安全有序、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做好复工复产,这五项职业健康工作请务必落实。

职业健康检查不能忘

职业健康检查是早期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的重要措施,是针对劳动者即将接触或正在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不能由一般健康体检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卫生培训不能忘

职业卫生培训通过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来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能忘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有机溶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能忘

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高温及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无锡职业健康监管系统(网址:https://zyjk.wxwsjk.cn:19022/),在线填报基本信息、主要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信息,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治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防护不能忘

复工复产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全面检查。要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特别是要加强对报警设施、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按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