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边界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勘界立标工作,配合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第二十五条: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等资源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建立资源动态变化档案资料。第二十八条:巡护管护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2. 《江苏省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第六条:常规监督是对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情况的通常性、普适性监督工作,包括年度报告、遥感监测、例行巡查、信访办理和舆情核处等。第八条:常规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的自然保护地典型性问题、久拖不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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