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第二十条: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开展符合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建设活动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第二十一条: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二十条规定的活动,应当征求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2. 《江苏省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第四条:监督事项包括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及活动情况。第七条:专项检查中对国家关注度高的自然保护地问题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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