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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6-23 09:37

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1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道路客运经营者

1.日常执法检查 1 /年;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2

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客运站经营者

1.日常执法检查 1 /年;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3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

1.日常执法检查 1 /年;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1.日常执法检查 1 /年;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5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6

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7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1.货运场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对于拥有 5 辆以上(含5 辆,不含挂车)营运车辆的经营者,每年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对于拥有 5 辆以下(不含 5 辆,不含挂车)营运车辆的经营者,每年抽检比例不得低于 1%
2.被通报发生同责以上交通运输亡人事故的、近 3 个月被省市通报列入高频超限的、有车辆被通报为百吨王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以及主要负责人被市级以上约谈的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8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1.日常执法检查 1 /年;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运输亡人事故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以及主要负责人被市级以上约谈的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11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查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12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信用不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13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检查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开展;
2.被列为重点监管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3.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14

道路运输路检路查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含定制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大件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含放射性)、出租汽车、教练车、网约车、顺风车等车辆

1.对照执法计划的要求实施路检路查。

15

公路执法巡查

巡查范围(填写线路名称、编号、桩号区间)

1.普通公路国道每天不少于一次;普通公路省道每周不少于两次;县道由直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自行确定巡查的公路路段和频次。电子巡查也应不少于以上频次。
2.巡查应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16

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

1.普货运输公司定期检查 1 /年;危货、客运公司定期检查 2 /年。
2.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17

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内河)

渡口渡运经营人

1.一级乡镇渡口,每月检查 1 次;
2.二级乡镇渡口,每季度检查 1 次;
3.三级乡镇渡口,每半年检查 1 次。

18

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

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

 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活动,每半年检查 1 次。

19

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

 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

1.年吞吐量 1000 万吨及以上的普货码头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全面检查,年吞吐量 100 万吨及以上的普货码头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全面检查;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下的普货码头每年至少开展检查 1 次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
2.集装箱、客运码头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
3.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上一年度发生安全、防污染事故的企业,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20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1.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石油产品和液体化工产品、重大危险源级别为一级、年危险货物吞吐量(储存量)在 50 万吨以上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全面检查。
2.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石油产品和液体化工产品、重大危险源级别为二级或三级、年危险货物吞吐量(储存量)在 50 万吨以下且泊位等级在万吨以上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全面检查。
3.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石油产品和液体化工产品、泊位等级在万吨以下企业,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全面检查。
4.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
5.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上一年度发生安全、防污染事故的企业,每年度增加 1 次检查。

21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检查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1.普货船舶管理公司定期检查 2 /年;危货、客运船舶管理公司定期检查 4 /年。
2.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22

船员服务机构检查

船员服务机构

1.每年检查 1 次;
2.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23

船员培训机构检查

船员培训机构

1.每期培训班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2.每两年至三年期间开展培训质量体系和培训资质核查;
3.依群众举报开展检查;
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船员培训机构,每年增加 1 次检查。

24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25

内河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

船舶在港或停泊期间进行检查

26

内河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

船舶在港或停泊期间进行检查

船舶在港或停泊期间进行检查

27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船闸运行情况,每半年检查 1 次。

28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现场检查

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单位

1.水上水下活动时限在半年以内的,检查 2 次;
2.水上水下活动时限超过半年的,每半年检查 1 次。

29

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

航道水域相关单位

1.二级、三级航道,每天巡查 1 次;
2.四级、五级航道,每周巡查 2 次;
3.六级以下航道由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结合通航环境、船舶流量、装卸作业码头等现状自行确定巡航的航道航段和频次;
4.每个工作日应当至少对电子巡航覆盖区域开展 1 次全面巡查。受台风、大风、能见度不良等因素导致执法艇无法出动的,应当增加到每 4 小时开展 1 次全面电子巡查。

30

水上交通检查

船舶

一般是船舶在港作业或停泊期间进行检查,并对进出港报告进行核查。

31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

1. 受监项目执法检查不少于 1 /年;
2.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加检查频次。

32

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执法检查

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

1. 受监项目执法检查不少于 1 /年;
2.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加检查频次。

33

交通工程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列入安全监管计划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1. 受监项目执法检查不少于 1 /年;
2.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加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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