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一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
《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台账……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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