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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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5-06-23 08:4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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