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rzyghj/xxgk/index.shtml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5-06-19 17:00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