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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10:05

澄靖园管〔2023〕11号

 

关于印发《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 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园区党政办、财政局是园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和共享、共用、调剂机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三)按照权限审核、批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中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园区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优先由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建设。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一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当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园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 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

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

第二十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以及其他导致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形,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 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一)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的;

(二)确定涉诉资产价值或者当资产遭受重大损害需要计提资产损失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园区管委会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 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批准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及进驻服务部门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  提前内部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园区机关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等由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园区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制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 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 为辅,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由园区财政局全面负责,园区各部门按照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政府要求或安排实施,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对园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园区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上级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约谈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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