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3121 | 生成日期 | 2022-12-07 | 公开日期 | 2022-12-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救助 | 关键词 | 救济,慰问,办法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服务指南 |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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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的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编码 |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6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1 |
实施主体 |
江阴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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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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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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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江阴市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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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季(5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秋冬季(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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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0-86861519;现场咨询: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19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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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10-86861523;现场投诉: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21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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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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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
行政诉讼途径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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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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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流程 |
|
办理流程 |
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要求 |
1 |
个人申请书 |
原件,一份,申请人手写并签字或者打印后申请人签字 |
2 |
身份证 |
复印件,一份 |
3 |
户口本 |
复印件,一份 |
4 |
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 |
原件,一份,村(社区)出具 |
5 |
亲属证明 |
原件,一份,村(社区)出具 |
6 |
收入证明 |
原件,一份,企业在职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盖章,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需村(社区)、镇(街道)经办人与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 |
7 |
市民卡 |
复印件,一份 |
8 |
个人照片 |
两张 |
9 |
疾病证明 |
复印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 |
10 |
残疾状况 |
复印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 |
受理条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